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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  浏览: 85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定的。

2.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

3.惩罚性。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而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受到惩罚。

夫妻离婚如果是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包括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规定要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哪些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于以下情形:

1.因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离婚的;

2.因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4.一方有重婚情形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如下:

(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另一方无过错;

(二)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

(三)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四)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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