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采取什么方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采取:
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遗产继承人在国外应当怎么放弃继承
在国外的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申请所需材料:
1、护照及护照照片页复印件;
2、《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被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或死亡证明(如医院、派出所开具的原件或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如公证书、派出所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等);
5、被继承人拥有的财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复印件、车辆证明或存款证明复印件等);
6、填写或自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什么时候作出表示
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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