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赡养义务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赡养义务的合同是无效的。
赡养义务不得转让,因此转让赡养义务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而无效。
合同想要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3.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没有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在特殊情况下有扶养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应由其父母抚养,子女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父母离异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父母离异,子女仍然要承担赡养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成年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的婚姻自由,子女不得干涉,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选择。
首先,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如果父母感情破裂,决定离婚,那么作为子女可以予以劝阻,但是不得以断绝父母关系或者不赡养威胁父母。
其次,父母在离婚后可以有再婚的自由。离婚后,父母是否再婚,与什么人再婚,都是父母的权力。子女不得随意干涉。
第三,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后的生活。父母再婚后是否与子女共同居住,以及怎么处置个人财产都是父母的权力,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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