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媳妇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被赡养人是否包括公公婆婆
被赡养人不包括公公婆婆。
儿媳对于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应当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
二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若赡养义务人履行了赡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则表明其具有负担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儿媳是否需要赡养公婆
儿媳不需要赡养公婆。
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的赡养人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儿媳、女婿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赡养人范围,但应当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
这也就是说法律仅仅规定了儿媳和女婿的协助义务,并不是赡养义务,而且履行协助义务的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协助义务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的,则协助义务自动解除。因此,丧偶儿媳对公婆并不负有赡养义务。
但是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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