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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犯猥亵罪离婚怎么判?

发布时间:  浏览: 117 次  来源:网络

一、配偶犯猥亵罪离婚怎么判?

1、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后,发现其中一个案件当事人犯了强制猥亵罪的,可能会判决离婚,也有可能不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被猥亵没有证据,也可以报警处理。

如果被猥亵自己拿不出证据可以报警让警方帮助调查证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察觉到了猥亵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被猥亵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第一时间将嫌疑人缉拿作案。

二、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和猥亵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以及侵害的客体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猥亵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1)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2)猥亵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欲望,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猥亵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猥亵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当以强奸罪依法定罪处罚。

5、刑罚也不同

强奸罪最高判处死刑,猥亵罪最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利用妇女患重病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1、利用妇女患重病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2、强制猥亵妇女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区别:

(1)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不管是否涉嫌犯罪,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之后,只有是确定男女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了的,法院才有可能会判决离婚。阅读此文后,如果对配偶犯猥亵罪离婚怎么判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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