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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清单中的财产的内容包含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95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财产清单中的财产的内容包含什么

离婚财产清单中的财产包含的内容:

1.房产情况;

2.存款情况;

3.贵重物品情况;

4.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5.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6.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含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具体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4、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

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如下:

1、全部赔偿原则,是指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度。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4、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享有的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再婚老人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再婚老人离婚,可就该段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老人再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财产问题:

1、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具体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归属、再婚后的生活、医疗、子女关系等财产归属问题。这是再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也是对双方子女的承诺。

2、立遗嘱。对于老年人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双方子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对于再婚老人婚后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子女都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因此为了以防双方子女之间闹矛盾,可以先立遗嘱,在遗嘱中对财产进行明确分配。

3、进行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指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4、进行财产信托。若再婚老年人的家庭拥有大量资产,为了避免再婚后产生纠纷,可以进行财产信托。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权益等)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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