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去世后,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儿媳与公婆的关系是因为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去世后,因媳妇与儿子的夫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关系消灭。因此,儿子去世后,儿媳是没有义务赡养公婆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人法定义务人是其成年子女,其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协助的义务并非赡养义务。同时此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婚姻关系解除,配偶将不承担协助义务。
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
故此,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法定继承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对后爸有赡养义务吗有亲生儿子
继父有亲生儿子,如果继子女和继父形成了扶养关系,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成年继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成年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有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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