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有外遇离婚时能多分吗
一方有外遇,与他人同居,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重婚的,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在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结婚证一方丢失能离婚吗
结婚证一方丢失,可以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
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女方有外遇怎么分财产
根据《民法典》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比如:
1.男女平等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另一方有以下情节之一,比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
如果有直接证据证实一方有外遇属实,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是属于过错方,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无过错方。
另外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此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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