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是否可以在服役期间离婚
可以的。现役军人是可以离婚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经过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女方哺乳期男方是否可以提离婚
女方哺乳期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诉讼;但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女方在哺乳期双方可以协议离婚或由女方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按照本条的规定,男方离婚诉权在下列情形下受到限制: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二是分娩后一年内;三是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如果男方在此期限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如果男方在起诉时,不知道女方已经怀孕,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后才发现女方处于上述法定保护期间的,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不准离婚,而应当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女方以存在上述情形为由提出上诉的,只要二审法院查明,男方起诉离婚是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男方诉讼请求。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审判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能认为确有必要受理:
一、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而男方不知情的或者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而导致怀孕、分娩、终止妊娠行为的。
二、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女方在特定期间意图杀害男方,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严重威胁,或女方对男方有虐待、遗弃行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或女方经常侮辱、诽谤男方,在公开场合诋毁男方声誉,损害男方人格,有厌恶男方之举,夫妻无感情,夫妻感情难以维持等情形。
三、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
四、女方对幼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本条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旨在保护妇女、幼儿,避免女方因受刺激影响哺乳,损害幼儿健康。但如女方对幼儿未尽抚养义务,虐待或遗弃幼儿的,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应当准许男方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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