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媳妇是否有义务赡养婆婆
儿媳妇没有义务赡养婆婆。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的配偶只是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
但是在老人没有其他子女,丧偶儿媳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之后,是可以成为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
《民法典》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没尽赡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也有继承权。子女只有存在下列情形时才会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第3、4、5条的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父母离异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父母离异,子女仍然要承担赡养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成年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的婚姻自由,子女不得干涉,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选择。
首先,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如果父母感情破裂,决定离婚,那么作为子女可以予以劝阻,但是不得以断绝父母关系或者不赡养威胁父母。
其次,父母在离婚后可以有再婚的自由。离婚后,父母是否再婚,与什么人再婚,都是父母的权力。子女不得随意干涉。
第三,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后的生活。父母再婚后是否与子女共同居住,以及怎么处置个人财产都是父母的权力,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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