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死亡后对其父母是否还有赡养的义务
儿媳、女婿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
不过,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法定继承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养子女对生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虽然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成年的养子女只需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放弃房产继承权是否还会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子女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对父母也要承担赡养义务。放弃继承不是拒绝赡养的理由。
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不得以放弃继承父母的财产或无权继承父母的财产为由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在生前完全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他们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或是赠与的方式,将财产给予部分子女或子女以外的人,都不影响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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