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偶儿媳有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儿媳在婚姻存续阶段也只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并不承担真正的赡养责任。
只有子女才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义务,这里的子女既包括自然血亲子女也包括法律拟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公婆不能要求丧偶的儿媳支付赡养费或者履行其他赡养义务。
但是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儿媳妇是否有赡养婆婆义务
儿媳妇没有赡养婆婆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可见,赡养人中并不包括儿媳。儿媳对公婆的赡养是一种协助配偶赡养的义务,且该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妻关系解除或者赡养人(丈夫)死亡,那么该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
但是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的。《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鼓励并不是强制,所以,儿媳是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三、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在法律上,孙子原则上是没有义务赡养爷爷奶奶。但法律同时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
具体分析如下:
1、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是有条件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父母要求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
二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若赡养义务人履行了赡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则表明其具有负担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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