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办理离婚都带什么证件
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婚证不是大家生活中常用证件,但却是夫妻关系有利的证明,也是保障双方权益最有利的证件。如若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话,大家还需准备好证件后去补办一张,而补办时间主要取决于证件是否带齐。倘若各项证件、材料等都带全,各项审核也都通过了的话,民政局工作人员会当场给大家补办结婚证。
二、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什么证件
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的证件: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2、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3、两人的结婚证,没有结婚证的,应提交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的证明;
4、当事人的单人近期半身两寸免冠照片。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到民政局办离婚需要如下手续:男女双方依法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符合条件的,开始计算三十天冷静期,期限届满,无人异议的,即可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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