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不离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
不离婚不能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
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5、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一方婚前购买、另一方出资装修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另一方装修的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可一概而论。
如果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出于今后共同所有的目的买房,并由一方出资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的,此种情形下的房屋还是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
当然,如果双方出资比例悬殊,且以后的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则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出资的实际情况,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而不是简单地按双方各半的比例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
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
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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