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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会丧失效力

发布时间:  浏览: 118 次  来源:网络

一、在哪些情况下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会丧失效力

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如何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有效条件有哪些

按下列流程办理公证遗嘱:

一、提出公证申请。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公证处受理。

三、审查。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条件如下:

1、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哪些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口头遗嘱订立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此种应当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6.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的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无效。

7.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对于在哪些情况下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会丧失效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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