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存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况吗
会存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况。
比如下列情况:
一、结婚的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结婚。
二、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结婚的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我国的法定婚龄为男性二十二周岁,女性二十周岁,如果是少数民族公民的,则根据当地的变通规定确定法定婚龄。
四、双方或者一方尚有一段婚姻关系未结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公民实施变性手术,之后办理婚姻登记的行吗
《民法典》虽未对同性婚姻予以规定,但如果公民在实施变性手术后,再与异性结婚的,并不属于立法予以禁止的情形。
由于当事人生理性别已经发生变化,在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与异性进行结婚登记。
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号)的规定,对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只要其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
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
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居民身份证号码。我国进行婚姻登记时对性别的识别主要是根据户口簿以及身份证的记载,故公民实施变形手术后,若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性别信息已经依法完成变更,其以变性后的性别与异性结婚的,可以办理婚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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