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变更遗嘱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公民变更遗嘱的基本要求如下:
1、公民变更遗嘱,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既无权对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加以变更,也不能代理遗嘱人进行遗嘱变更。
2、变更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变更的每一事项无论涉及哪些内容,都必须与国家法律的要求相符合,否则变更的内容无效。
3、变更遗嘱的方式也要合法,变更遗嘱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制作新遗嘱,用以改变原遗嘱内容,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2)提出变更原遗嘱的声明,但必须按原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立遗嘱是什么有什么条件
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想要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公证遗嘱更改是什么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最后所订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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