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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是代理

发布时间:  浏览: 98 次  来源:网络

一、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是代理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代理,这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的责任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是什么

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是指如果行为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者如果行为人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当第三人对他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是行为人。

三、行为人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

四、行为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是什么

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是指如果行为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者如果行为人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当第三人对他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是行为人。

三、行为人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

四、行为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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