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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需要的证明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06 次  来源:网络

一、房屋继承需要的证明有哪些

房屋继承需要的证明如下: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9、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父母的房屋继承人顺序有哪些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对该房屋做出处分的,应当按照遗嘱执行。如果生前没有立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遗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以下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

2、被继承人与继承的身份关系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所有权证明;

5、遗嘱原件或者法定继承的协议书;

6、其他需要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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