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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有效期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14 次  来源:网络

一、自书遗嘱有效期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没有有效期这一说法,当被继承人死亡时,自书遗嘱便产生效力,不存在期限的问题。但是如果遗嘱人实施了和自书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行为时,视为对自书遗嘱内容的撤回。如果存在多分遗嘱的,并且各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哪些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事务做出的个人处理。遗嘱一般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而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合法。即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否则这部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关于此继承人的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没有条件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情况。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自书遗嘱有效期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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