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没有条件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情况。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见证人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遗嘱见证人,本来就是一个无利害关系的人。即使因其个人身份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也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如果遗嘱见证人作假证,可能会构成妨碍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法院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最终由法院决定,且该决定不能复议、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自书遗嘱有效期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没有有效期这一说法,当被继承人死亡时,自书遗嘱便产生效力,不存在期限的问题。但是如果遗嘱人实施了和自书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行为时,视为对自书遗嘱内容的撤回。如果存在多分遗嘱的,并且各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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