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是什么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后果包括:
1、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5、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宣告婚姻无效方式怎么规定的
对无效婚姻宣告,均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宣告。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一律使用判决,并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纠纷,分别制作法律文书,且一审终审。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书,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而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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