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法定继承中丧偶儿媳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中,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通俗地理解应包括对于老人的经济供养(负担生活费用)、生活照料(承担主要劳务,如做饭、护理等)、给患病老人提供医疗等实实在在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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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二、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怎么清偿遗产债务
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清偿债务的顺序为:
第一,法定继承人的清偿责任。这一条首先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如果遗产已经分割,清偿遗产债务需要先以法定继承人获得的遗产清偿。
第二,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清偿责任。本条还规定,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三、没有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立遗嘱
没有法定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种情况属于遗赠。
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遗赠财产的人叫遗赠人,承受遗赠财产的人叫受遗赠人或者受领人。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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