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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到了不去是否自动撤回

发布时间:  浏览: 150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冷静期到了不去是否自动撤回

离婚冷静期到了不去会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再次申请登记离婚的,需要再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协议离婚冷静期到了对方不去怎么办

协议离婚冷静期到了对方不去,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离婚登记或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到了,对方又不去了,如果还想离婚的话需要可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提出起诉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书以及下面几部分资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财产清单等,在开庭时再提交也可以);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民事庭受案后,会给双方发传票,通知开庭时间。双方到庭后,先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判决离婚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理由,具体的情形有: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对负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3)当事人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

(4)双方当事人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当事人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6)一方提起离婚,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是否可以离婚

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不能离。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必须都到场。申请离婚登记后,冷静期满,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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