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书遗嘱是否一定要口述
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除此之外,代书遗嘱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2、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房产遗嘱是否一定要公证
房产遗嘱并不是只有公证后才有效。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条件。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遗嘱,即使不公正也是有效的: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处分房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
4.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权利,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被篡改是否一定无效
遗嘱被篡改,篡改部分一定无效。
遗嘱被篡改不一定会被整个无效,若是遗嘱所有的内容都被篡改了,这时整个遗嘱是无效的,是不会发生效力的,但如果只是篡改了部分的内容,则只有被篡改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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