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有什么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有:
1、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2、通知继承,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
4、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
5、遗嘱执行人的其他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有什么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遗嘱执行人种类及职责是怎样的
继承开始后,如果是遗嘱继承,遗嘱一般需要遗嘱执行人来主持执行,遗嘱执行人主要分为两类:
1、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依法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2、法律规定的执行人。遗嘱人未指定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在既无指定执行人又无法定执行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社会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社会组织”一般指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
1、对自己作为遗嘱执行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
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遗嘱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有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