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有抑郁症的是否可判婚姻无效
对方有抑郁症的不可以判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以下三种: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未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如果对方在婚前隐瞒自己患有抑郁症,且法院认为病情属于重大疾病的(严重影响生活或者遗传),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是否会影响以后的婚姻
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不会影响以后结婚,也不会有婚姻记录。
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农村买卖婚姻是否属于是有效婚姻
农村买卖婚姻一般不认定是有效婚姻的。
买卖婚姻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一、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请撤销婚姻:
(一)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亲自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进行审查;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属实的,应当做出撤销婚姻关系的决定书,并收回结婚证。
二、我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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