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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  浏览: 126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女方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条件的,是可以请求赔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范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夫妻一方是否可以不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

不离婚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出。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对于当事人不知道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的,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规定,以避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1、我国法律上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概念,在法律上的概念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精神损害而赔偿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者实质上是一个意思,没有区别。

2、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女方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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