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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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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能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因为支付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等,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能否变更

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能变更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协商变更抚养费的,可以按协商处理,但协商不得损害子女合法利益。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形,起诉请求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离婚后子女能否请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能请求增加抚养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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