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具备法律效果吗,有哪些规定?
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男女双方的主体信息,包括离婚男女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2、男女双方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写双方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主要原因;
3、约定双方的财产分配;
4、约定孩子的抚养权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协议成立,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
在双方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方式和期限;子女探视方式和时间;
(3)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
(4)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
(5)其他事宜,比如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等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条件有哪些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的条件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不允许离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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