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自由原则内容有哪些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依据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
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
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二、婚姻纠纷遵循哪些原则
婚姻纠纷遵循的原则:先调解原则,后公平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允许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且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诉讼婚姻离婚有哪些条件
诉讼离婚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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