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了子女抚育费数额如何确定
离婚了子女抚育费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子女生活地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上升至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二、民法典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民法典》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收入的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若是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后如何增加子女的抚养费
离婚后增加子女的抚养费的方式为:若当事人能提供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事实发生的证据,可通过协商或起诉的方式主张增加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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