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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90 次  来源:网络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都有哪些

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有:夫妻双方自愿、依法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无人异议的,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有哪些情形

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有如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其他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形。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程序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只要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就可以直接拟定,没有其他程序。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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