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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  浏览: 95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一方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2、一方遗弃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

3、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的。

4、一方存在其他重大过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在哪些情况下离婚财产取证调查可以进行

以下情况离婚财产取证才能申请调查:(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离婚财产的调查取证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进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暂时冻结双方的共同财产,来达到对离婚财产的清算的目的,以避免一方在离婚时私自转移财产或者隐瞒不报财产的行为。

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夫妻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必要时还可以请求法院冻结财产。法院离婚判决时可以因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让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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