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有没有权处分未分割的遗产
继承人无权处分未分割的遗产。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对其遗产均享有权利。在遗产未分割之前,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如果要处分该遗产,需要经过全部继承人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收养的子女有没有遗产继承权
收养的子女有遗产继承权。只要是具备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的子女就有遗产继承权。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继承权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什么
继承权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下:
(一)继承权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继承权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继承权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继承权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继承权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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