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是什么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为保留必留份原则,限定继承原则等,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继承权的原则内容是什么
继承权的原则内容具体如下: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四)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五)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三、合伙财产什么时候被继承人继承
合伙财产在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时候被继承人继承。且主张成为合伙人的,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主张合伙身份,或合伙人不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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