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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09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或年总收入的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但若夫妻需负担两名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到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二、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是怎样的

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是: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例如,子女患病、上学等突发情形出现;

3、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是怎样的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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