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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证遗嘱是否可代位继承

发布时间:  浏览: 69 次  来源:网络

一、有公证遗嘱是否可代位继承

有公证遗嘱是不可以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是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可否立遗嘱让孙子继承遗产

可立遗嘱让孙子继承遗产的。但遗嘱需满足发法定条件才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满足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能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的,遗嘱即可依法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房屋继承公证书是否有期限

房屋继承公证书是有出具期限的。但一般没有法定的有效期限。即符合公证条件的,应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只要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就可认定该公证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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