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要准备的材料应注意什么
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要注意准备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
5.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放弃财产继承权办理需要的材料都有什么
申请放弃遗产继承权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房产证等要继承的遗产证明;
3、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4、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必须当场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书写并签字,申请人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一般来说,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要哪些材料
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三项: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3、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死亡证明。包括两项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凭证;
(四)婚姻证明。
1、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2、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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