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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还能不能变更

发布时间:  浏览: 102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还能不能变更

一、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法有:

1、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变更。

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子女抚养的协议。

2、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后能因子女姓氏变更而拒付抚育费吗

离婚后不能因子女姓氏变更而拒付抚育费。但可以起诉请求恢复姓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但因另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三、离婚后子女能否请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能请求增加抚养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还能不能变更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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