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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资料

发布时间:  浏览: 39 次  来源:网络

一、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资料

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如下相关材料:诉讼状、原告身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子女抚养处理协议等。若涉及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且起诉离婚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为何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

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法庭上,对方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通常情况下,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有两种情况:

一、真诚悔过,不想离婚。虽然生活中夫妻之间会因为一些生活上的琐事经常发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与原告之间的感情,不管原告想离婚的决心多么坚决,被告仍想挽留。

二、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被告想独吞或者想得到大部分。为了转移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离婚之前要准备什么资料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分为起诉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途径。这两种离婚途径均需使用的材料,主要包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另外,如果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在办理离婚登记前订立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共同协商订立的,有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和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问题的协议。

订立好离婚协议书后,男女双方需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以及夫妻双方各三张二寸蓝底或白底的单人证件照,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如果是起诉离婚的,起诉方还需要自拟一份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当包含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起诉方请求事项和理由等内容。起诉时,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2、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抚养权、抚养费的证据。

3、财产的证据: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机动车辆登记产权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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