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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情况是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12 次  来源:网络

一、婚姻无效的情况是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三种:

一、存在重婚情况的。重婚可以表现为当事人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

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

三、双方或者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哪些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的种类如下:

(一)重婚;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主要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主要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和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的,不得结婚,即使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是哪些

可撤销婚姻的五种情形,包括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因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的,受胁迫一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即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则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除胁迫外,当事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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