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篡改遗嘱的是否丧失了继承权
继承人篡改遗嘱的继承权不一定会丧失。法律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只要篡改遗嘱的情节不严重,或者事后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也可不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被篡改的遗嘱一定是无效的吗?
被篡改的遗嘱并不是说就完全无效,而是被篡改了的内容是无效的,而没有被篡改的部分是仍然有效的。这与伪造的遗嘱是完全不同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被伪造的遗嘱是完全无效的。
以下情形设立的遗嘱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立遗嘱时在场的见证人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做了见证人,该遗嘱无效。
(6)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三、怎样认定遗嘱的效力?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故意篡改遗嘱的是否丧失了继承权?其实不一定会导致丧失继承权,因为《民法典》第1125条中明确规定了,对于篡改遗嘱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有此期间,如果篡改遗嘱的行为比较轻微,达不到严重程度的话,那么此时也不会必然导致继承权的丧失。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