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无财产是否可执行法人家庭
能够有家庭的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法人,法人只是一个组织不存在有家庭的问题。
对于公司无财产可以执行的,一般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的家庭财产,因为对于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全部财产来承担,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家庭财产: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之外的。
2.属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资产,可以执行其法人财产。
3.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存在过错导致企业产生损失的。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的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擅自处理公司财产
一般公司的法人代表不能私自处置公司的财产,股东大会才有财产的处置权,如果想处置公司财产需要与其他股东开会协商,如果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则有股东会成员表决决定。但如果是一人独资公司,且法定代表人就是出资的股东的,则法定代表人可以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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