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遗嘱是不是能被继承人书写
遗嘱是不是能被继承人书写,此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也是一种遗嘱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只有经过法院认定,才能被银行、不动产中心认可,继承人才能得到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是不是能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是不是能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纠纷被告可不是不是能不出庭
遗嘱继承纠纷案被告是不是能不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是不是能缺席判决。被告是不是能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庭,依法参与庭审,进行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民法典遗嘱能指定由某个继承人继承
遗嘱是不是能指定由某个继承人继承。自然人是不是能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也就是说自然人是不是能将自己的遗产指定由任何人继承,所以当然也是不是能指定由某个继承人继承。不仅是不是能指定遗产由谁继承,而且是不是能指定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是不是能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是不是能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是不是能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是不是能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是不是能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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