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对离婚后的妈妈有没有赡养义务
子女对离婚后的妈妈当然有没有赡养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受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没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二、离婚后能要求成年的继子女尽赡养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使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继子女成年后,应当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主要应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2、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三、未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通过法定的方式继承遗产的时候,如果继子与继承父母之间没有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是没有没有继承权的。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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