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扶助义务
1、对于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因此继子女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2、对于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父母未抚养子女,子女是否还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父母未抚养子女的,只要父母主观上没有恶意遗弃子女的故意以及没有犯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子女罪行的等,则未被父母抚养过的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孩子送人后,对亲生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亲生父母把孩子送人,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该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对其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一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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