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能去补离婚证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判决书不能去补离婚证。
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需要另外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离婚条件有哪些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的条件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不允许离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那么就准予离婚。
2、如果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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