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可不可以异地公证
遗嘱公证可不可以异地办理,但遗嘱公证地只能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范围内选取。公证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有公证遗嘱可不可以代位继承
有公证遗嘱是不可不可以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是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已经公证的遗嘱可不可以修改
已经公证的遗嘱可不可以修改,遗嘱是由遗嘱人在生前自愿订立的,在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前;
是可不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修改的,即使是公证遗嘱,也是可不可以修改的,但一定需要在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前修改,如果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了,就不能进行修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不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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