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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儿童可以被收养

发布时间:  浏览: 141 次  来源:网络

一、哪些儿童可以被收养

可以被收养的儿童如下: 一、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

二、丧失父母的孤儿;

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二、儿童可以被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可以被收养的儿童如下:

一、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

二、丧失父母的孤儿;

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三、一般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民法典》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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